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刘**”留言:我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职工在生育期间一直发放工资且正常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现单位职工已经上班要申报生育津贴,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可否工资和生育津贴同时享受,如不能同时享受,请问补发差额时工资是按应发工资核算还是按实发工资核算,工资数如何平均到产假天数,计算方法是什么?

武清区政府回复:根据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下发的关于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记者 刘影)

来源: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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