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讲堂】企业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企业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邢某在某鑫公司处工作,期间在工作中受伤。某鑫公司也认可邢某在其公司处工作并受伤的事实。

邢某为证实其与某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公安某某分局派出所调取了《出警情况说明》,载明:“2022年4月30日接到报警,经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邢某通过劳务公司中介进入某鑫公司工作,在工厂工作三天后脚部被砸伤……”。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公司处工作”是否能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邢某主张:本人按照某鑫公司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因入职时间短,还未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并不影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某鑫公司抗辩称:邢某系案外人丰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鑫公司临时提供劳务的,某鑫公司与丰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栾某某结算其劳务费,邢某受伤后也是栾某某带邢某看病支付的费用,邢某与某鑫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邢某自述其直接到某鑫公司求职工作,与其他第三方无关,但该陈述与公安某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相矛盾。

此外,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邢某与某鑫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某鑫公司也并非直接向邢某支付劳动报酬,故邢某要求确认其与某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评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驳回了邢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示用人单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以上三点在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示劳动者:劳动者在企业就职时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发放的“工卡”“入门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保留一份;如果公司发放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确认单据等,劳动者做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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