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任某2015年12月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曾就职于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先后在某道路工程和某建设项目担任过管理人员,应公司要求于2016年11月26日和2017年3月3日缴纳了两次风险抵押金,分别为7.5万元和4万元;2019年11月25日,任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而后一直等待公司按照流程退还风险抵押金;可近期任某收到被某建设有限公司追责决定,决定扣缴收取任某的风险抵押金。
争议焦点
企业向劳动者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任某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收取员工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退还。
某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对任某的处理决定是公司作出的内部决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院认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任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风险抵押金115,0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
判决: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任某风险抵押金115,000元。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示用人单位:在实际中,有的企业对于高风险职业设置各种保证金的形式以确保企业利益与员工挂钩,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有的企业会设置多种收费项目,比如工作服押金、工卡押金、门禁押金等向员工收取一定的费用;有的企业为了防止员工中途退职,想出了扣押员工身份证件的方法。殊不知企业的这些做法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
提示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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