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案例简介

李先生于2015年12月2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15年12月28日,公司举行新入职人员述职会,每个新入职人员进行述职并以PPT形式制作一次产品规划。

次日,李先生便被告知其述职报告以及在产品规划上的表现,缺乏公司对于产品经理要求的基本素质,能力明显与公司发展不匹配,与岗位不匹配,其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一天后,公司通知李先生离职。李先生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毫无道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试用期内,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适合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员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对其主张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判断员工是否胜任,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和考核机制,要明确、客观、公正。然而本案中,公司仅凭一次述职和产品规划不符合要求即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有违合理性的要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磨合期,衡量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需要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就业权之间的关系。和通常情况下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相比,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为之。

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对其主张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应当对员工的录用条件进行较为详细的约定,并以此来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本文为转载,不代表微天津立场,仅供读者参考。

(0)
天津经开区总工会的头像天津经开区总工会作者组
上一篇 2023年9月13日 上午10:46
下一篇 2023年9月13日 上午11:2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