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讲堂】员工离职,企业可以不给付年终奖吗?

案例简介

杨某于2014年9月入职A公司,每月工资银行转账发放。《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约定为“劳动者工作满12个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但必须工作满十二个月之后”。2021年11月,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

A公司迟迟不向杨某发放年终奖,故杨某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

争议焦点

A公司必须向杨某发放年终奖吗?
案例分析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杨某《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明确约定为一个月工资,此时就已经明确年终奖为劳动报酬性质,杨某离职时有权获得年终奖。杨某11月离职,考核年度为一年,A公司应当按照11个月的标准折算杨某的年终奖金额。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示用人单位:年终奖是否需要向员工发放,不应以员工是否离职及离职时间来判定,而应以年终奖是否为劳动报酬性质等因素决定。用人单位需了解公司设立各项费用的本质,以免侵害劳动者权益。

提示劳动者:是否支付年终奖,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各项协议以及时效情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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