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期间死亡,一定属于因公死亡吗?

案例简介

李某2022年1月入职天津A公司,2022年12月1日起前往山东B公司出差,2022年12月26日,李某微信告知B公司人员,自己下午有事,不能到现场进行指导。

12月26日下午2点30分,李某在所住宾馆附近的健身房运动时,突发疾病,意识不清,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殡葬证记载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2022年12月26日16点38分27秒。

之后,李某配偶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2月1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配偶不服该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李某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虽然李某在出差期间死亡,但李某突发疾病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且事发场所为健身房,而非出差单位所在地,并不属于“工作岗位”,李某配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健身房与李某工作存在任何联系。故李某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1.就用人单位而言,员工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第一时间与事发场所、出差单位取得联系,获取职工去世前的录像及工作情况,调查员工突发疾病的原因、时间、场所,明确员工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

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及时慰问病故员工家属,提供适当的心理疏导,传递人文关怀。

2.就职工而言,家属在知晓员工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建议由其他家人陪同直系亲属前往事发地。

一方面可以照顾直系亲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其他家人可以考虑前往现场察看职工微信或通话记录,确认职工前往事发地点的原因,如有相关工作记录,可予以保存。

 

具体活动详情可前往公众号“天津经开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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