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在离婚诉讼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在往期的内容中曾分享过离婚纠纷案件的相关内容,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除了诉请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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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辨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夫妻双方各分一半。

共同经营的公司如何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一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方常以该财产系案外人财产或与案外人共有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分割,最典型的即夫妻公司中“家企混同”情形下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夫妻公司中,虽然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并不因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而有所不同。无论是否存在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混同,离婚时分割的标的应为公司股权而非公司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范围。

《公司法》第三条还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归属于公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文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公司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公司股权”,以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主张分割公司财产、分公司财产及双方未持股的子公司财产,系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误读。财产是否混同并不改变离婚分割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公司股权的本质。只有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后,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分得的公司利润,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公司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象仍是公司股权。只有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后,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分得的公司利润,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李敏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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