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那么,在真正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有哪些情形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结语: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携手走过一段婚姻已是前世修来的缘分,彼此应当相互包容和理解,但若真的有上述所列举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也尽量心平气和去解决,尽量做到好聚好散。
来源: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李敏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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