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引言: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那么,在真正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有哪些情形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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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5、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6、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受对方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9、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10、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结语: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携手走过一段婚姻已是前世修来的缘分,彼此应当相互包容和理解,但若真的有上述所列举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也尽量心平气和去解决,尽量做到好聚好散。

来源: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李敏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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