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立体车库停车车辆受损,责任如何划分?

立体车库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车辆无处停放的问题,但若未按规定操作致使车辆受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述:

2023年4月3日,万某驾车回到小区后将车停在由物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立体车库车位上,正当万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同在车库准备停车的李某因未察觉到万某车辆的情况,刷卡启动了车位升降装置,致使万某的车门被卡并严重受损。

事发后万某报警,李某及物业公司对事情经过均没有提出异议,但李某和物业公司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万某无奈之下,只能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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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

物业公司是立体车库的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对立体车库负有安全保障和维护义务,应当保障立体车库的安全保障功能能够自行启动,万某车辆在自己后方属于视野盲区,因此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物业公司认为:

万某和李某均没有按照操作流程停车,对事故的发生都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人员曾试图制止李某,但没有成功,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进入立体车库停车时,未观察四周,也未确定车位是否有人停取车辆,直接刷卡停车。李某贸然操作停车设备致使车辆受损,应认定其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立体车库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负有保障设备安全运行与检查的义务。在案涉停车设备不具备国家强制规定的运转限制装置的情形下,物业公司亦未对设备,进行安全确认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4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笔者提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李敏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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