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人伤亡,狗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看看法院的真实判例

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各种宠物伤人事件也频频发生。那么,作为宠物的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各种宠物伤人事件也频频发生。就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发生狗撕咬2岁幼童事件,据悉,孩子受伤严重。两只体型硕大的恶犬在小区里自由活动,本就令人感到不安。当大狗恶狠狠地扑向2岁孩童并疯狂撕咬时,带给受害者及家属的伤害可想而知,特别是对孩子来说,身心受到的伤害如噩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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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饲养宠物的主人,对自己的爱犬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今天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司法裁判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2016)豫0182刑初401号判决

案件梗概:

被告人史某在河南省某园林公司工作,史某在该园林公司位于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的苗圃内,饲养的7条罗威纳犬、2条金毛犬,这7只饲养犬均散养在该苗圃土沟内,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任由它们自由活动。被害人樊某(女,6周岁)由其叔叔樊某某带至该苗圃土沟内,被告人史某见到后未告知饲养犬只的危险性,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放任犬只在土沟内活动,后樊某被其中二、三条罗威纳犬咬伤头部、会阴部及下肢。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樊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史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于2016年11月9日由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史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侦办过程中史某主动赔付被害人30.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在庭审中史某对于案件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史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发生其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发后,被告人史毅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史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0号

案件梗概:

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酱醋厂康海花园小区后山的上山路段有一个“红井园”,园内有一个苗圃场,苗圃场内有一间空置房。2011年6月左右,被告人周某在该空置房旁边修建了五间简易犬舍,在犬舍的院坝外修建了围墙。周某将从外地购买的二只杜高犬(雄性、雌性各一只)饲养在该犬舍内。2013年5月20日左右,因雌性杜高犬处于发情期,周某便将二只杜高犬分开关养,其中,将雄性杜高犬关养在空置房内,将雌性杜高犬关养在简易犬舍中的第二间犬舍内。空置房与简易犬舍之间有一道围墙并开有一扇红色木门,关养雄性杜高犬的空置房的房门为木板门,关养雌性杜高犬的简易犬舍为铁栏杆门。空置房的木板门和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以及围墙的红色木门均年久失修、不牢固,且“红井园”的围墙有破损,周某未进行维修加固,且苗圃场内夜间无人看守。
2013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到苗圃场给二只杜高犬喂食后,将关养雄性杜高犬的空置房木板门上的插销插上,将关养雌性杜高犬的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的插销插上,用一根木棒和一根角钢顶住铁栏杆门,并将空置房与简易犬舍之间的红色木门掩上,后周某离开苗圃场。次日早上6时许,雄性杜高犬将空置房木板门的下端抓咬出一个洞后窜出,与从简易犬舍挣脱出来的雌性杜高犬一起穿过“红井园”的围墙窜至康海花园小区后山,将上山晨练的被害人陈某某咬伤倒地,并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系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当日上午7时50分许,周某接到二只杜高犬咬伤人的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并配合公安民警将二只杜高犬控制,后随民警到达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因管理不善致其饲养的杜高犬咬伤被害人陈某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民警控制肇事杜高犬,并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周某的犯罪行为已致一人死亡,情节较为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周某及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结合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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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恶犬伤人事件往往是由于饲养人员看护不到位所致,存在明显的过失,这些伤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每一个事件发生后对于重伤和死亡的被害人,更是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精神层面的创伤同样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修复。除此之外,动物的饲养人员在案件发生后往往要承担较大的经济赔偿责任。
来源: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李敏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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