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来源:天津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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