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如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为确保《条例》正式实施后尽快落到实处,市城管委已制定完成2个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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