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完善天津市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起草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学前教育资助金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以及资助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在资助标准方面,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按照属地原则,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办法》规定,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幼儿园组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区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按学期向幼儿园拨付资金。幼儿园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按月核减相关费用,对已缴费的受助儿童,幼儿园要在收到学前教育资助金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助儿童家长。(作者: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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