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扫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上传至商品房销售系统,也可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手段,直接在商品房销售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后完成备案工作。
(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
(三)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购房人与代理人共同在区住建委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
本文为转载,不代表微天津立场,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