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出新规事关低保、救助、补贴……

日前,天津市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重点举措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要点速览

《办法》提出——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低保标准1.5倍)家庭认定办法。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按照低保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对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享受低保,不叠加分类救助政策。

对其他低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通过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逐步推动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筹。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坚持低保等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在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和学生,采取设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发放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意见》中,重点任务包括

↓↓↓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1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精准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资源统筹、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

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和精准度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网信办、市总工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低保标准1.5倍)家庭认定办法。

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不符合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和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

3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进一步开展“资金+服务”的救助方式。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

4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低保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对病、残、单亲子女在学、失独等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分类救助政策。

对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享受低保,不叠加分类救助政策。

对其他低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通过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5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逐步推动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筹。

积极推进城乡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入院集中供养,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关爱走访,强化各级民政部门督导,压实各乡镇(街道)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

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制度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低保标准。

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7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

坚持低保等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

规范定期开展复审工作,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主动报告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8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完善救助对象身份信息跨部门实时共享机制。

实施政府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全力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先救助、后收费。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推进“一站式”联网结算。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慈善等衔接,发挥制度合力。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9

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在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和学生,采取设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发放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巩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成果,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10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政策的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探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11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对积极吸纳安置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符合本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首次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2

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天津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

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救助项目和标准。

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统筹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13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服务网,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援助便民联系点,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实行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

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

鼓励为特殊困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提高和拓展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增强急难社会救助水平

14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先行救助”, 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严格落实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

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可转介市、区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给予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

15

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明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救助管理机构负责身份查询和接送返回,托养机构提供照料服务,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加强部门协同,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生活无着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市民政局、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妇联、市城市管理委)

16

建立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急难救助机制

完善应急救助体系,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应急救助政策、启动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统筹救助资源,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和波及社会程度,可适当阶段性提高受影响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17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

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依托市区街三级志愿服务孵化培育平台,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资金物质帮扶与心理精神社会关爱相结合,以基本救助服务为基础,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18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深化“放管服”改革

19

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发现和预警机制,各区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完善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

完善低保等业务审核确认规程,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推进社会救助“一城通办”改革,区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经济状况查询信息,推动社会救助承诺制确认。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银保监局、市证监局)

20

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推进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完善天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逐步将核对内容拓宽到支出领域,推动数据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和异地核对业务联动。

推进天津社会救助“救急难”平台建设,整合社会救助资源。

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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