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天津人,举报这些行为最高奖20万!

日前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征求意见

扩散!@天津人,举报这些行为最高奖20万!

《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符合相关规定

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

移送司法机关的

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00元

扩散!@天津人,举报这些行为最高奖20万!

办法详情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

(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九)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五)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途径

(二)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邮编:300191;

(三)网络举报地址:

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cn/zmljl/

(四)政务微博:新浪微博搜索“天津生态环境”或登陆http://weibo.com/3250739191,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生态环境;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十五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除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

(五)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00元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治理或改正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其他规定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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