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实际运行情况 105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确定

根据天津实际运行情况 105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确定

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6号)和《市医保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0〕25号)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按病种收付费实际运行情况,确定了105个病种的收付费标准。其中,涉及对原收付费标准、最低住院天数等信息进行调整的病种17个,继续沿用原收付费标准的病种88个病种。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参保患者于通知印发前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于通知印发后申报结算的住院病例,可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作者: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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