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分阶
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1000元罚款。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
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
个人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
单位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分阶
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处200元罚款。
单位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处1000元罚款。
来源:天津广播、 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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