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员工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员工下班后,公司还频频用微信联系,沟通并处理工作上的事务,这是否算加班?

员工下班后,公司还频频用微信联系,沟通并处理工作上的事务,这是否算加班?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员工加班,企业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对于员工加班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各种各样“隐形加班”的情况。今天笔者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员工下班后,不在公司,但仍然用微信处理工作,能否主张加班费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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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滨海新区的邱先生(化姓)长期在下班后使用微信处理工作。2022年10月邱先生将前公司告上了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一审法官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2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事情要从2018年5月说起,此时,邱先生就职于某大型科技公司技术部经理一职,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2万元,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是入职以后,邱先生经常要使用微信回复公司信息,处理工作上的事务,甚至是在下班时间参加线上工作会议。邱先生说,自己有时到凌晨两点多还在处理工作上的事物或是开线上会,更有严重的时候自己在睡梦中被电话铃声叫醒后,处理工作事物。

2022年7月,邱先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发生劳动争议,邱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2022年10月,邱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滨海新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12万余元。

法庭上,邱先生自述,直到离职前,每天几乎处于随时待命状态,下班以后还要用微信处理工作上的事情,经常工作到深更半夜,而且公司有时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休息、生活,且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加班费。

公司辩称,邱先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信息属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邱先生接洽相关事务后,并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邱先生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 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邱先生主张存在延时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邱先生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邱先生进行问题处理,应当认定邱先生存在加班的情况。

由于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最终经过核算、综合考虑邱先生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情况,2022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邱先生加班费9600元。

那么,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吗?

承办法官解释道,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本案中,邱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工作之余用微信处理工作的情况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因此支持了邱先生的部分主张。

本文是参照真实案例改编,为了保护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隐私,文中所用人名及各单位名字均不是真实案件中的主体信息。

来源: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李敏娜 律师

本文为投稿,稿件来源: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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