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买房!天津市消协发布消费警示

2月15日,天津市消协发布2023年2号(总25号)消费警示。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2022年3月到红桥区云麓公馆看房,销售员告知即将涨价,可以把定金(订金)先交上,想退就能退。在得到销售员锁定优惠且可退还费用的表示后,张先生在当天的首次看房就交付5万元,后来拿到一张落款为“天津中海海鑫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海鑫”)的定金票据。张先生考虑到现有住房出售难等资金问题,缴费第二天决定放弃购房,遂按照销售员的承诺申请退款无果。2022年4月18日,张先生收到“中海海鑫”发来的《解除协议通知书》,“依贵我双方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延期签约要求申请单约定,……我司只能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约定,通知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不再履行。对您所认购房屋,我司将另外对外销售,您所缴的定金也不予退还。”

张先生确实按销售员的要求匆忙签过一份协议,此协议开发商没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亦没有提交过《解除协议通知书》提到的“延期签约要求申请单”。张先生不认可“中海海鑫”的做法,于2022年8月19日投诉至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

天津市消协查验了消费者提供的《解除协议通知单》以及相关材料,受理了张先生的投诉。在与云麓公馆的开发商“中海海鑫”电话联系并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市消协于8月25日发出投诉调查函,就《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以及购房定金是否承诺可退等问题进行调查,“中海海鑫”在规定期限未回复消费者协会调查。9月7日,市消协发出投诉调查催办函,仍然是石沉大海。“中海海鑫”既没有回复函件、提交材料,也未联系市消协沟通反馈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消协观点

市消协认为:许诺即约定,“中海海鑫”销售人员的意思表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中海”品牌的合理期待,张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表述。市消协认可张先生“捏造、散布即将涨价信息影响其消费判断”的观点。基于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中海海鑫”应向张先生提供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生效认购书。市消协坚持消费者立场,履行调查调解法定职责,经营者应履行社会责任,认真予以配合。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责使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方面。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天津中海海鑫地产有限公司”:应配合消协调查调解,承担起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提示消费者:商品房属大宗消费品,价格调整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签订协议时须将房地产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内容落实到协议文字中。明确约定预先支付价款的性质,约定不能履行认购协议时所缴款向的处理和违约责任,对意向购买的商品房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认真了解咨询,慎签“认购协议书”!

本文为转载,不代表微天津立场,仅供读者参考。

(0)
微天津的头像微天津
上一篇 2023年2月15日 下午1:54
下一篇 2023年2月16日 下午4:1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