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医保这样用天津将重罚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你可知道乱用医保将会受到重罚。

注意!医保这样用天津将重罚

日前,天津市医保局发布了《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1条,明确了违法情形及处罚倍数。

注意!医保这样用天津将重罚

定点医疗机构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每存在一项违法情形处1万元罚款,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重复发生一项违法情形,罚款金额增加2万元,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

(六)违法金额不满30万元的;

(七)其他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一般行为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年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

(一)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三)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较重行为。

参保人员处罚

  • 参保人员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违法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9个月;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处罚

  • 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变造、涂改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六)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七)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八)违法金额不满50万元的;

(九)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一般违法行为

  •  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8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一)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三)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的;

(四)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五)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

(六)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七)违法行为被处理后,2年内再次发生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较重违法行为

  • 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一)诱导、协助他人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理后,1年内再次发生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严重违法行为

  • 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2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一)伪造、隐匿、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三)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6个月内再次发生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八)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违法金额不满一万元,立案调查前,主动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违法金额不满五千元,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或者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的,不适用本条第(七)、(八)项不予处罚的规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主动提供线索、证据等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来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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